东方装饰纪检监督举报
- 分类:信息公开
- 发布时间:2022-11-30 19:52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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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方装饰纪检监督举报
一、东方装饰纪检监督举报信访举报受理方式
1.通信、来访地址: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2028号中建幸福大厦
东方装饰纪委 邮编:200122
2.电子邮箱:dfzsjw@cscec.com
3.举报电话:021-51829020
二、信访举报受理范围
1.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2.对监察对象(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,下同)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3.其他应当由纪委受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三、信访举报不予受理范围
1.对反映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。
2.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构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。
以上不予受理的检举控告,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将及时转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处理;通过来访、来电、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,将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纪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。
3.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四、注意事项
1.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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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六十四条: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: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关闭2.公司纪委提倡实名举报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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